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继续置身于一个高度动态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同时面对着更加严格和全面的外部监督管理要求。一方面,市场环境的持续变化,包括客户的真实需求的新趋势、技术革新带来的服务模式调整,以及全球经济波动对审计业务的影响,都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和维持客户基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监督管理的机构在2024年进一步深化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框架,不仅强化了审计程序的执行标准,还更加关注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性、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严格遵守。特别是随着长期资金市场造假事项的不断显现,监督管理的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期望和要求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其在维护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展现更高的责任感和行动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应执行更为严格的要求,事务所必须持续优化并强化其质量管理和独立性管理机制,确保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及审计项目组能够深刻理解并践行“专业、严谨、透明、责任”的核心价值观。注册会计师及审计项目组在执行审计程序时,不仅要精通并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监督管理要求,还需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要确保收集到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详细记录工作底稿,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诚信与职业操守,为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本文分为上下期,本期为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需关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审计准则(下),主要介绍新发布的审计准则修订及问题解答、中注协年报通知及审计数据规范、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年报审计工作提示等。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注协吸收借鉴国际职业道德守则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实践情况,对《独立性准则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准则修订最重要的包含以下方面:
(一)将独立性要求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独立性是鉴证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根本原则之一。为强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性,并提高独立性要求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做全面修订,形成专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明确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这一事实。二是明确应当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实体范围,并进一步就评价实体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时需要仔细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引。
(三)强化了收费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二是针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的问题强化了要求。三是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公开披露收费相关信息。
(四)强化了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二是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三是针对评价非鉴证服务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强化了规定,并针对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强化了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29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中注协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实践情况,对集团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包含以下方面:
(一)强化集团审计质量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规定由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集团审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要求集团项目合伙人充分、适当地参与集团审计全过程,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二是参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从业务承接、资源分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业务执行、信息与沟通等角度对集团审计的质量管理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三是针对集团审计中可能受到的限制,如对接触有关信息和人员的限制等,提出了应对措施。
(二)强化了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一是强调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双向沟通的重要性。二是明确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应当沟通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如要求集团项目组明确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范围和时间安排,并评价其工作成果。三是明确要求集团项目合伙人负责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
(三)进一步强调在集团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集团项目组在计划和执行集团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并通过集团项目组的行动和沟通,向每个项目组成员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必要时还要向每个项目组成员沟通能减轻对其保持职业怀疑产生障碍的具体措施。
(四)逐步优化在集团审计中实施风险评估和应对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对集团项目组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应当了解的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扩充和优化,并明确规定在风险评估过程中,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应当及时沟通的具体事项,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五)逐步优化在集团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应用。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当负责确定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及组成部分向集团项目组报告错报的临界值,并规定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并且组成部分向集团项目组报告错报的临界值不得高于被视为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错报金额的上限,有利于集团项目组加强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参与审计工作的质量管理。
2024年1月27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7号——商誉减值的审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涉及七个问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在商誉减值测试及信息公开披露中,通常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形;如何实施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如何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如何针对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应对措施;如何评估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恰当性;如何测试管理层选择和运用的方法、重大假设和数据;如何检查商誉减值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等,详细内容如下:
2018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以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公开披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提高长期资金市场会计信息公开披露质量。并要求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其他长期资金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参照执行。
2024年度,中注协分别针对“新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风险”“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可能触发股票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涉及大额商誉减值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涉及收入确认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 等7类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风险进行了约谈,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和《关于逐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30号)有关要求,聚焦提升审计质量,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和法规红线,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履行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要确保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强化数据安全意识,确保审计资料的安全性;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利用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事务所要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成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避免超出胜任能力执业。
(2)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事务所要以合理保证执业质量为目标,建立并运行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价,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加强风险分类管理,强化质量管理责任。
(3)加强事务所一体化管理。事务所要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在全所范围内建立统一、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提高一体化管理上的水准和能力,实现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资源调度和配置,统一决策业务承接事项,统一委派恰当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统一进行关键合伙人轮换,统一监控和整改程序,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
(1)全面考虑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要将重要组成部分、重要业务流程以及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关注管理层针对舞弊风险而设置的控制,如与重大或非常规业务相关的控制、与财务报告流程及期末账务调整相关的控制、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控制、与管理层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和与防止管理层出于动机或压力而操纵会计利润相关的控制等。
(2)恰当评价控制缺陷。完整记录各阶段识别出的缺陷,并详细记录评判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以及其对财务报表审计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在确定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3)处理好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系。在整合审计中,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识别的重大业务流程、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及重要性水平应统一;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不能替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单独为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试工作未必足以为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提供充分依据;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应当合理评价并确定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1)审慎承接,重视审计计划。树立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考虑上市公司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等因素,评估自身胜任能力是不是匹配;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制定契合项目真实的情况的审计计划,组建具有相关行业知识资源和审计经验的审计团队,恰当规划项目的审计范围、时间进度、工作重点和审计资源的整体安排。
(2)保持职业怀疑,加强业务执行。做实常规审计程序,加强电子函证应用,对发现的异常情形保持警觉;了解上市公司的业务、内部业务流程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从业务逻辑、流程角度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利用业务系统信息验证会计信息;针对有几率存在的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舞弊风险,增强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必要时提请上市公司启动反舞弊调查程序或聘请反舞弊专家参与。
(3)关注数智化转型影响,利用信息技术为审计赋能。关注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流程重塑及管理模式变更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分析对审计技术和方法的影响,利用数字化审计工具,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培养审计专员数字化审计能力,确保审计人员在使用新型审计工具时,有能力理解和应用信息技术,更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设计更合适的程序并调查异常情况。
(4) 做好项目质量复核,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加强质量复核和技术咨询,由具有行业经验项目质量复核人在项目适当时点实施复核;对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技术咨询。出具审计报告时,要恰当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恰当披露已实施的应对措施。此外,在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不得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对应识别的财务报表整体重大错报不予识别,以“受限”代替“错报”。
(5)与治理层进行相对有效双向沟通,必要时向监督管理的机构报告重大关键事项。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适当人员进行相对有效双向沟通,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并告知与独立性相关的事项。重视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沟通,不能以管理层的回应代替与治理层的沟通;对重大意见分歧和突发事件,应及时跟进,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对于可能会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监督管理的机构报告。
(6)及时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均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报备。
2024年12月31日,中注协正式对外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4年)》(以下简称《辅导手册》),《辅导手册》梳理汇总了《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重点提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和证券类业务承接、执行、出报告中应注意的特殊规定,强调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别的条件。并后附了相关案例及法规制度目录,以便全面理解,对照查阅。
截至2024年11月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已达114家,较2019年底的40家增长2.8倍。
2024年12月9日,中注协印发《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采购》《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应收》《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应付》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等4项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表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化转型特别的重要,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更有效率地获取、使用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数据作为审计证据,从而能够同时达到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目的,更好地助力长期资金市场长远、稳定、健康发展。
2025年1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北证办发〔2025〕2号)和《关于挂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股转办发〔2025〕2号),其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