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一:孔某峰、张某主张建立某某出资有限公司,经营规模为以自有资金对外出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事务)等,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履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某为公司股东,聘任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以出资理财高回报为钓饵,使用出租车LED传媒投进广告、宣扬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法向社会宣扬,与存款客户签定托付理财协议书等,约好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为。2014年6月份以来,某某公司先后从张某良等人处不合法吸收存款693.64万元。
事例二:李某某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开设四家某某出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店,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才能的情况下,隐秘其出资亏本、尚欠巨额高利贷的本相,以收入安稳,高额利息为钓饵,虚拟出资工作、实力充足雄厚的现实,经过灯箱广告、LDE显示屏字幕、口头宣扬、赠予小礼品等方法,采纳托付出资理财的手法,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大众不合法集资700余万元。
一是广宣扬。使用出租车LED屏投进广告、宣扬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法,虚拟企业实力充足雄厚的假象,向社会宣扬出资理财方式和产品。
二是高回报。约好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以高息引诱招引社会大众出资。
三是假标准。与存款客户签定托付理财协议书等,以看似标准的方式获得出资人的信赖。
1.注册挂号时经营规模清晰“以自有资金对外出资”的,不得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
2.出资理财应挑选有相应金融事务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一看有无金融事务答应证,可提供金融事务答应证的,主张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答应存案信息;二看法人的经营执照,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挂号注册的经营规模。
3.当时各类出资公司名目繁多,出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不切实际的主意,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利息”“高回报”所迷惑,也不要被一些小恩小惠所搅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