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
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会引起公司出现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
第四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
第五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仔细地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认定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企业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第十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稽核部履行公司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定期统计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额和实际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人名单更新及报备。
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进
各单位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管理关联人信息
公司各单位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
董事会办公室和计划财务总部应及时将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提交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可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类别合理预计当
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单位应及时报
各单位交易进行中发现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人名单外的关联人时,应
公司各单位应当至少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前向计划财务总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确保所提供信息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公司关联方专项监管报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履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四)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中国
第二十条公司拟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共同生活的亲属;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
公司以收取的手续费、受托资产管理费、承销费、保荐费、财务顾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本制度第六条第(十二)项至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三)企业能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海证券交易
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
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
公司已履行披露义务、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第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二)关联人向企业来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对外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履行报告、审计、审批、决策和披露义务的责任人应严格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本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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